曾用名有什么用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曾用名是什么意思

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可以证明身份。

如果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话,这个曾用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需要说明的是,曾用名在过去使用时对当时发生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当用现用名替换曾用名以后自然人进行相关的法律行为就应该使用现用名。

扩展资料:

曾用名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普法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户口本上的曾用名作用?:曾用名是什么意思

户口本上的曾用名的作用就是为了证明以前那个名字跟现在这个名字是同一个人。

因为有些资料可能是用的之前那个名字,比如毕业证,结婚证,或者房产证等。

添加曾用名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到派出所窗口交民警受理,上报审批。

曾用名有什么用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曾用名是什么意思 第1张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姓名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容剥夺。

但必须承认,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变更姓名还是非常之难的,需要按以下程序进行:16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由家长提交书面申请,父母离婚的,还需持离婚证影印件及父母双方的申请;

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工作单位或街道证明,由民警调查核实后,报派出所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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